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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精神,以及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章程》的有关条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本会经费收入的来源之一。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收取的会费仅限用于开展日常工作和公益、学术活动以及为会员提供服务咨询使用,并向缴费者开具由民政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如下:
(一)单位会员5000元/年;
(二)理事20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40000元/年;
(四)副会长70000元/年。
第三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一般按年度缴纳,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也可按每届五年一次性缴纳;每年7月1日后入会的会员,可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会费缴纳与促进会办公室联系;
(二)新申请入会的单位会员,需再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缴清当年会费,当申请入会未获批准,会费由促进会负责如数退还;
(三)单位会员需按规定时间和会费标准缴纳,对未经同意一年内不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从次年起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促进会官网公示和通报;
(四)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和理事大会选举出的常务理事、副会长,须自当选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按照相应标准补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费差额;
(五)对于会员当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延迟缴纳时间,经同意后可延迟缴纳,但延期不超过一年;
(六)促进会办公室在收到会费后,将及时开具会费收据,寄送缴费单位。
第四条 会费用途,按照促进会章程,收取的会费将用于以下工作范围: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每年两次的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有关业务及公益活动的经费补贴;
(二)国内外民间学术研讨交流,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三)促进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租赁费、办公设备的更新及维护费用等;
(四)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务补贴,以及兼职人员、暂借人员的劳务费;
(五)促进会网站、公众号的服务费用,及其他有关会议、宣传资料的编辑、印刷及邮寄费用;
(六)促进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财务室负责收取和管理,并向会员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促进会日常经费由会长审批,各大项目或活动由会长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分批挪用。会费不得用于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促进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人员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和查询;
(四)促进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基本服务项目:
(一)向促进会反映合理诉求;
(二)搭建会员合作平台;
(三)提供一般性咨询服务;
(四)调解会员纠纷;
(五)参加促进会主办的培训、宣传教育活动;
(六)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国际交流合作及港澳台交流活动;
(七)建立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沟通渠道;
(八)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与促进会合作的优先权。
第七条 本办法经2020年10月17日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投票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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